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伟光、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8号
  • 案件名称

    王伟光、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伟光;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光,女,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被执行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满堂村马宋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辉。申请执行人王伟光与被执行人卢凤霞、纪洪伟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4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恢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玮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