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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国、李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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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003号
  • 案件名称

    周振国、李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周振国;李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2003号原告:周振国,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李然,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周振国与被告李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振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然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振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草莓款12,6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份,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的草莓基地购买草莓,累计欠款12,600元。2021年6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李然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李然欠原告周振国草莓款,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振国草莓款1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李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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