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4刑初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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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刑初1621号案件名称
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毛红斌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4刑初16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8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处与室友饮酒后,趁隔壁204室被害人方宁夫妇熟睡且房门未锁之机,入室窃得屋内桌上的荣耀牌HONOR30Lite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将该手机藏匿于自己住处。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因报警称自己失窃现金而被接警民警带回方泰派出所了解情况并醒酒。凌晨5时许,被害人方宁发现手机失窃即报警。中午11时许,民警在询问被告人毛某某时发现其报警内容失实,形迹可疑,对其盘问后其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在毛某某暂住处查获上述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及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项永明法官助理 姚布依书 记 员 朱正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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