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平、霍瑶琦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16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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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16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正平、霍瑶琦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正平;霍瑶琦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1675号之一原告:梁正平,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博雯,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瑶琦,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梁正平与被告霍瑶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艾明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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