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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303财保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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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财保683号
  • 案件名称

    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3财保683号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5号楼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K3TJ08。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科技工业园崛起路17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7794408T。法定代表人:李京朋。被申请人:李京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21年8月3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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