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桂益、夏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5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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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5572号案件名称
鲁桂益、夏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鲁桂益;夏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5572号原告:鲁桂益,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澎,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C座17楼。负责人: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戴黎,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桂益诉被告夏澎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鲁桂益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夏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鲁桂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桂益撤回对本案被告夏澎的起诉。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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