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宗清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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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宗清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宗清;彭显萍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正义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群英。被执行人王宗清,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村民,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彭显萍,女,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村民,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宗清、彭显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4923.02元。经本院网络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宇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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