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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大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林新生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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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125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大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林新生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大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林新生;抚顺鑫祥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大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总部经济基**。法定代表人:朱新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民,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新生,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秋菊,抚顺市望花区润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鑫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龙凤乡div>法定代表人:李云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静,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抚顺市大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新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货物具有特殊性,上诉人与六四零九工厂签订的合同是否允许转运,如允许出现货物损失如何承担;林新生通过“运满满”app软件得知大新物流的配货信息,该软件是否有约束双方当事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运输合同后如何约定损失承担问题,如未约定行业惯例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均应予查清。车辆侧翻确实造成货物损失,大新物流称货物损失情况由六四零九工厂进行检验,而后由案外人进行修复发生费用要求林新生承担,但林新生未参与检验定损、修复过程,应由大新物流举证工厂检验相关证据、修复费用评估证据。综上,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抚顺市大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交纳5921元、林新生交纳912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王冬雨审判员 黄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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