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吴某某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607号案件名称
郭某、吴某某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某;吴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07号原告:郭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 审判员 范永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铁博、马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02民初3331号 下一篇 李春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