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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吴某某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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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607号
  • 案件名称

    郭某、吴某某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郭某;吴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07号原告:郭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        审判员    范永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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