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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博、马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02民初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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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331号
  • 案件名称

    张铁博、马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铁博;马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02民初3331号原告张铁博,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哲,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原告张铁博诉被告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博的委托代理人孙佳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铁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利息自2018年2月1日按照年息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战友,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出于战友情谊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转给被告。2017年11月30日,因被告在复员前仍未能偿还借款,故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现约定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1月30日,被告马哲向张铁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于2017年11月20日借张铁博人民币叁万元整,由于本人复员费不够无法还清特此立据于2018年2月1日前将其欠款归还。此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的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铁博借款30,000.00元,并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荣利书 记 员 赵子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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