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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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1010号案件名称
赵某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某明;赵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明持本院(2021)陕072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75.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月起被执行人每月履行本息的10%;2022年1月起,每月履行本息的20%;2023年1月起,每月履行本息的30%;余款2024年底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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