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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6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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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6454号
  • 案件名称

    赵洪霞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洪霞;张京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645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霞,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张京昌,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赵洪霞与张京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062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洪霞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76.73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张京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京昌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本案已轮候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洪霞申请执行的76.73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76.73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京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张京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张京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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