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与吴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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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098号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与吴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吴士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98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住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镇政府前面)。 负责人:张树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殿武,该支行外勤副行长。 被告:吴士波,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与被告吴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向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逾期后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付纯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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