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斌、王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5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38号案件名称
郭建斌、王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建斌;王有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538号原告:王有新,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住勉县。委托代理人:李中生,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斌,男,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住勉县。原告王有新与被告郭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有新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有新负担。 审 判 员 杨 荣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 园 英 本法律文书于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