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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斌、王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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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38号
  • 案件名称

    郭建斌、王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郭建斌;王有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538号原告:王有新,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住勉县。委托代理人:李中生,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斌,男,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住勉县。原告王有新与被告郭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有新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有新负担。  审  判  员      杨  荣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  园  英   本法律文书于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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