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林、彭凯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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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546号案件名称
陈松林、彭凯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松林;彭凯才;张海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陈松林,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彭凯才,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陈松林与被执行人彭凯才、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彭凯才、张海波共欠申请执行人陈松林借款21万元;被执行人彭凯才、张海波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偿还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2022年1月30日之前偿还6万元;2022年6月3日之前偿还5万元;申请方放弃其他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诉讼费3180元、执行费3005元由彭凯才、张海波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3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桂林书 记 员 曹越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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