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权、段红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18号案件名称
王昭权、段红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昭权;段红梅;郴州亿文轩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18号申请人:王昭权,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段红梅,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郴州亿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百通电子商务产业园负一层-134C_11号。法定代表人:朱小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王昭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段红梅、郴州亿文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王昭权自愿提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02214301330004020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王昭权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红梅、郴州亿文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王昭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钟 检书 记 员 黄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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