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草、曾纪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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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351号案件名称
刘劲草、曾纪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劲草;曾纪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劲草,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市。被执行人曾纪汉,男,1965年2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刘劲草申请执行曾纪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劲草与被执行人曾纪汉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劲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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