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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6执21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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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6执21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保明;陈香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6执2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法定代表人:包永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由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祝保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陈香娟,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保明、陈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82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案款(已扣划24812.63元,支付执行费10000元,其余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文胜审判员  张素琪审判员  罗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兆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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