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常山、刘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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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745号案件名称
宋常山、刘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常山;刘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745号原告:刘乾,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宋常山,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乾与被告宋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乾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乾负担。 审 判 员 袁 景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胜 红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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