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睿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学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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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202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睿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学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睿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学班;王德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睿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中山美食休闲广场。法定代表人:刘亚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学班,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王德富,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凤台县睿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学班、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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