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生军、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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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07号案件名称
白生军、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白生军;刘光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07号申请人:白生军,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玉家河镇王家坪。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玉家河镇北山里村。申请人白生军与被执行人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12368短信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刘光辉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光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光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光辉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刘光辉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白生军,因被执行人刘光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光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光辉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节的财产,或查封物适宜处置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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