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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爱梅、刘世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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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94号
  • 案件名称

    白爱梅、刘世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白爱梅;刘世岗;候柱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94号原告:候柱生,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被告:刘世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被告:白爱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告刘世岗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原告候柱生与被告刘世岗、白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候柱生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爱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柱生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爱梅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柱生撤回对被告白爱梅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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