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爱梅、刘世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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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94号案件名称
白爱梅、刘世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爱梅;刘世岗;候柱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94号原告:候柱生,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被告:刘世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被告:白爱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告刘世岗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原告候柱生与被告刘世岗、白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候柱生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爱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柱生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爱梅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柱生撤回对被告白爱梅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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