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涛、李春颖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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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547号案件名称
宋海涛、李春颖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海涛;李春颖;沈阳绿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谭明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涛,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颖,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绿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明伦,男,194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宋海涛、李春颖与被上诉人沈阳绿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桓新能源)、谭明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案涉合同无绿桓新能源的公章,盖有与绿桓新能源名称不一致的公章,即“沈阳绿恒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绿桓新能源自认已收取材料保证金187000元,且同意返还,故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已返还的数额并确认待返还的数额。另外,宋海涛与绿桓新能源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两个工程地址为团山子村、腰段村,对其进行路灯基础及安装。一审审理时未查清哪个工程由绿桓新能源进行承包,发回重审时应当查清并合理确认绿桓新能源应当支付宋海涛、李春颖的工程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海涛、李春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王 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焦晓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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