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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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953号案件名称
华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华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华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苗永健,北京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系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华岳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鲁10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为**元的增值税发票,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功能已关闭。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称其已主动为履行开票义务而展开相关工作,但因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问题而无法履行开票义务。本院已致函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请求答复,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9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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