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娄底市娄星区图书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3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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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3846号案件名称
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娄底市娄星区图书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图书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02民初3846号原告: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清泉广场;法定代表人:谭文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纲礼,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图书馆,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1309号;法定代表人:龚雪,系该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峰,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芳,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通讯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娄星区图书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中通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被告娄星区图书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峰、毛秋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湘中通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09年4月28日至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为433,125元)。以上各项金额暂合计683,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娄星区图书馆辩称:1.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亡,被告2009年所借的25万元借款于2013年4月17日已通过抵租金的形式偿还;2.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些利息不应得到保护;3.假设借贷关系存在,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亡于2013年4月17日,在2013年至本案前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从2013年至今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4月28日,被告娄星区图书馆(甲方)因基本建设需要向原告湘中通讯公司(乙方)借款2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借款25万元给甲方周转。甲方同意每月付利息7,500元,月息3分,利息必须每月支付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如果甲方每月按时偿还利息,则每月利息进入至本金,第二个月起再连本带息再计,继续按原3分计息,依此类推,直至全部还清;二、如甲方无法还清此借款,乙方有权把此借款转至乙方应交甲方的后续一楼门面租金。2009年4月29日,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向原告湘中通讯公司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谭文辉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借款用途为放基建账户还九芝堂。”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在借据上加盖了娄星区图书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李定峰在主管人处签名。2009年4月29日,谭文辉向被告指定的娄底市东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5万元。4月30日,李定峰在借据上签字“根据合同约定,同意到账”。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借用娄底市东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基建账户,东联广告公司账户实际由娄星区图书馆控制使用。2013年4月17日,原告湘中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文辉向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领款用途为收到图书馆2009年4月29日借款,李定峰在主管人处签名,谭文辉在领款人处签名。同日,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制作记账凭证,载明:谭文辉房租抵借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谭文辉、借方金额250,000;自筹资金、明细科目谭文辉、贷方金额250,000”;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制作领据一张,载明:2013年4月17日,今领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领款用途为归还谭文辉借款(房租抵押,无现金付),主管人李定峰。”2020年8月25日,谭文辉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人谭文辉,系湘中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向娄底市东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的25万元,系湘中通讯公司出借给娄星区图书馆的款项,由湘中通讯公司主张相关借款本息的一切权利。另查明,2007年6月8日,原告湘中通讯公司与被告娄星区图书馆签订了《娄星区图书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7年至2025年,租赁费每年358,000元,十八年总计租赁费6,444,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湘中通讯公司即向甲方娄星区图书馆一次性支付租金249.8万元,2008年至2017年每年支付租金15万元,2018年、2020年、2023年分三次分别支付租金81.5336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因租赁合同纠纷另案起诉至本院,该案尚在审理之中。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原法定代表人为李定峰,2020年1月21日公告变更为龚雪。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娄星区图书馆所借款项25万元本息是否已经用租金抵扣。原被告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湘中通讯公司作为借款人已按协议向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图书馆应当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原被告之间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之前已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当时基建开支大,财政支持力度有限,以房屋租金抵扣借款本息在借款时已形成这种共识,在借款协议上也有约定。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008年至2017年原告湘中通讯公司每年应向被告娄星区图书馆缴纳15万元房租,而被告娄星区图书馆每年应付利息只有9万元,故以租金抵借款本息完全符合实际。被告娄星区图书馆于2013年4月17日归还原告湘中通讯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原告湘中通讯公司法人谭文辉出具了收据,并在领款用途上注明收到图书馆2009年4月29日借款,被告娄星区图书馆财务已做账处理,可以判断被告娄星区图书馆之前应支付给原告湘中通讯公司的利息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了处理,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消灭。原告湘中通讯公司要求被告娄星区图书馆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09年4月28日至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31元,由原告娄底市湘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新煌人民陪审员 刘梁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思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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