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梅家政服务中心与上海奇郁实业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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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554号案件名称
上海亚梅家政服务中心与上海奇郁实业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亚梅家政服务中心;上海奇郁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554号原告:上海亚梅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赵某某。被告:上海奇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上海亚梅家政服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奇郁实业有限公司间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梅家政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静雅书记员 祁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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