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雨与赵学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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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1280号案件名称
周传雨与赵学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传雨;赵学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周传雨,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学良,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周传雨与赵学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传雨与被执行人赵学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0770元及利息,诉讼费72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88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12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斌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德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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