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杨哲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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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59号案件名称
宋波、杨哲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波;杨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59号申请人:宋波,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杨哲,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宋波与申请人杨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8日经温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杨哲欠申请人宋波款30000元,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15000元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如申请人杨哲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申请人宋波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波与申请人杨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波与申请人杨哲于2021年8月28日经温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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