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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波、杨哲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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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59号
  • 案件名称

    宋波、杨哲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波;杨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59号申请人:宋波,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杨哲,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宋波与申请人杨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8日经温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杨哲欠申请人宋波款30000元,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15000元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如申请人杨哲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申请人宋波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波与申请人杨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波与申请人杨哲于2021年8月28日经温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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