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森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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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381号案件名称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森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森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381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6671999R,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罗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苹,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月,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森茂,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森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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