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庚、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60号
  • 案件名称

    王庚、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庚;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李国祥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60号申请人:王庚,男,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X2AA0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综合楼216室。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被申请人:李国祥,男,1970年3月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庚诉被申请人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李国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李国祥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月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