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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创涛、张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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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46号
  • 案件名称

    魏创涛、张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魏创涛;张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86年11月8日生,住礼泉县,系张某之妻。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性,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魏某某限期清偿张某借款本息165000元。魏某某分次清偿20000元后再未自觉履行义务。2021年7月8日张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但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金融、公司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魏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6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魏某某于本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案件执行款10000元;2、剩余执行款13.5万元,由魏某某从2021年10月起每月的30日前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执行款5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3、案件执行费50元由魏某某负担;4、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即执行完毕;5、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即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协议后魏某某即支付给张某执行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超宏审  判  员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高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锋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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