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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7789(2021)陕0112执7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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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789号
  • 案件名称

    王昭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7789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昭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7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昭国,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昭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7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98.4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001.7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王昭国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房产、无证卷,其名下有一辆汽车、两辆摩托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打印人:范翠花   校对人:杜娟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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