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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玉洲、刘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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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86号
  • 案件名称

    伍玉洲、刘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伍玉洲;刘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伍玉洲,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刘灏,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伍玉洲与被执行人刘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灏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刘灏,其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财产。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灏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刘灏除银行外无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刘灏名下银行账户(详见信息反馈表),冻结了刘灏名下的平安人寿保险账户。2021年6月18日,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刘灏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刘灏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灏,其一直拒接电话。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灏名下银行存款1384.91元,2021年9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灏银行账户上20700.76元,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灏名下平安人寿保险金额共计6826.43元,申请执行人伍玉洲于2021年9月18日已领取27527.19元。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灏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伍玉洲,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伍玉洲,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85772元,尚有债权本金258244.8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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