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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斌、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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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500号
  • 案件名称

    林成斌、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成斌;曾红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500号原告:林成斌,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郧西县。被告:曾红霞,女,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林成斌与被告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成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成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斌撤回对被告曾红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成斌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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