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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恒、黄日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8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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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8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恒、黄日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宋恒;黄日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恒,男。被执行人:黄日松,女。申请执行人宋恒与被执行人黄日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湘1022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黄日松返还申请执行人宋恒借款本息213623元,支付2021年1月至6月的利息16448元,并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11元。因被执行人黄日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因(2021)湘1022执282号案件,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宜章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该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下落不明。三、2021年8月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2021年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财产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35869元(其中包含执行费338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2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日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恒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    亚    军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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