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冯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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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3民初865号案件名称
杨某、冯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某;冯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865号原告:杨某,男,1943年11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 ; 被告:冯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 ;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 ;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 ; 审判员 赵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晶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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