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俊、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25号案件名称
宣俊、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宣俊;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宣俊,男,1983年0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执行人: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管迎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余额2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继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0执1530号 下一篇 张国彬、赵县天运恒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