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0执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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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0执1530号案件名称
王继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汶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继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0执1530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被执行人:王继昌,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继昌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30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继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继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王继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8日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出总对总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昌名下有存款1360.93元,已划拨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昌名下无登记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昌在证券机构无登记备案的证券;4、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昌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昌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继昌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无住房公积金。三、因被执行人王继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王继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进行公示。四、因被执行人王继昌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均已记录在案或录入移动执行APP办案系统。本院认为,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王继昌进行了处置,并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鲁0830执1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继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冯昌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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