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井超、杨森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3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井超、杨森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井超;杨森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井超,男,水族,1974年4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杨森林,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址: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2民初94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森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森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鄢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426号 下一篇 李某某、杨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24执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