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鄢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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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426号案件名称
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鄢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鄢伟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426号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府佑东路东方馨园9A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531067。法定代表人:杜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浪,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码:360××××0052。被告:鄢伟伟,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鄢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鄢伟伟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426号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府佑东路东方馨园9A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531067。法定代表人:杜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浪,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码:360××××0052。被告:鄢伟伟,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鄢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鄢伟伟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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