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红、肖彩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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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民初1773号案件名称
徐东红、肖彩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东红;肖彩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773号原告:徐东红,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890523152X,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肖彩瑜,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06278266,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徐东红与被告肖彩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徐东红于2021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东红以被告肖彩瑜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东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东红负担。 审判员 史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书记员 肖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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