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建华泡沫厂、米志杰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62号案件名称
河间市建华泡沫厂、米志杰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间市建华泡沫厂;米志杰;米汉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62号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住所地河间市郭村乡北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8PJCH82。经营者:高松雷,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河间市。被申请人:米志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米汉军,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与被申请人米志杰、米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志杰、米汉军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米志杰、米汉军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括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73号 下一篇 崔淑英、仇士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6财保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