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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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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73号
  • 案件名称

    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建国;王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王祥,男,1957年3月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村民,现住子长市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祥向申请执行人高建国支付管道安装、材料费共计3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王祥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祥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时间、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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