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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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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26号
  • 案件名称

    高某、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高某;河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26号原告:高某,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某,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高革某负担。        审判员    李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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