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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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26号案件名称
高某、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某;河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26号原告:高某,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某,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高革某负担。 审判员 李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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