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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贞、姜文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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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399号
  • 案件名称

    宋红贞、姜文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宋红贞;姜文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宋红贞,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姜文新,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30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文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信铭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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