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贞、姜文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399号案件名称
宋红贞、姜文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红贞;姜文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宋红贞,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姜文新,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30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文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信铭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红艳、胡家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74号 下一篇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宏伟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