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艳、胡家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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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74号案件名称
王红艳、胡家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红艳;胡家盈;王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西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兴虎,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家盈,女,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羌白镇留村。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羌白镇留村。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4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共同偿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欠债较多,无法联系,且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家盈、王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林祥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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