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起、吴东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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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305号案件名称
刘振起、吴东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振起;吴东立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305号原告:刘振起,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吴东立,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刘振起与被告吴东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振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振起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秘琳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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