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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起、吴东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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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305号
  • 案件名称

    刘振起、吴东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振起;吴东立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305号原告:刘振起,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吴东立,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刘振起与被告吴东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振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振起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秘琳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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