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道勇、谢盛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7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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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75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道勇、谢盛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道勇;谢盛玉;徐本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道勇,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谢盛玉,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第三人:徐本菊,女,汉族,1991年10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黄道勇与谢盛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2750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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