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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李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3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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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30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李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李华;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30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西部石材城A9栋D7号。法定代表人:龚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帅,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华,男,1972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申请人: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东门桥头哈蚂坡(人民北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罗万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华、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7,593.28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2021年09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华、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连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黔0123执保748号号对被申请人李华、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金杨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石水元书 记 员 杨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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