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铜权与谢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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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413号案件名称
苏铜权与谢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铜权;谢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13号原告:苏铜权,男,1981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谢毅,男,汉族,1986年2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苏铜权诉被告谢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铜权撤回对被告谢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凤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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