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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铜权与谢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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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413号
  • 案件名称

    苏铜权与谢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苏铜权;谢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13号原告:苏铜权,男,1981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谢毅,男,汉族,1986年2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苏铜权诉被告谢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铜权撤回对被告谢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凤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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